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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私人空放​典当挂号与典当合同效能的联系
重庆私人空放典当挂号与典当合同效能的联系
 《物权法》公布前,依据《担保法》第41条之规矩,司法实践一般确定未办理典当挂号的典当合同未生效。《物权法》公布后立法认识转变,确立了物权变化原因与物权变化成果的区分准则,清晰区分了合同效能(物权变化原因)与物权效能(物权变化成果),其直接表现为《物权法》第15条规矩:不动产典当未办理挂号,不影响典当合同效能。
 抛开典当物未办理挂号的影响,典当合同最终是否有用,则要回归到《合同法》关于合同效能(尤其是其第52条)和《民法总则》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能(尤其是其第153条和第154条)的确定规矩。不存在《合同法》、《民法总则》规矩的无效事由,则可确定典当合同有用建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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