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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私人空放​典当权的特定性包括两层含义:
重庆私人空放典当权的特定性包括两层含义:
1.典当产业特定
 典当权作为分配性,要求作为分配对象的典当产业有必要是特定的。典当产业特定,一般是指典当权建立时典当产业就现已特定。但为充分发挥典当的融资功能,有必要从宽理解典当产业的特定性,如在浮动典当场合,典当产业是企业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出产设备、原材料、半成品、产品,典当产业在典当权建立时髦未确定,只要在典当权实现时才被特定。在此情况下,仍可以为现已满足典当产业特定性的要求。再如,以正在制作的建筑物、船只、航空器典当的,设定典当权时典当物甚至还不存在,由于正在制作中的物不是物权法上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“物”,但仍不妨将其作为典当权的客体,究竟其本身具有一定的产业价值,且在实现时可以被特定化。
2.被担保的债务特定
 这是由典当权作为从属性权力的特性决议的。所担保的债务特定,一般是指典当权建立时就存在一个特定的债务,只要在最高额典当的情况下,才例外放宽对特定性的要求。最高额典当作为典当的特殊形状,应当对最高债务限额、债务确定期间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,抽象地为某一未来债务供给典当,该债务并无最高债务数额等限制的,不符合最高额典当条件,应以违反特定性或者从属性为由否定其效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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