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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私人空放​轿车典当借款和轿车质押典当依据
重庆私人空放轿车典当借款和轿车质押典当依据 
 《民法典》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则交通运输工具归于可典当财产的规模,以及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则:“以动产典当的,典当权自典当合同生效时建立;未经挂号,不得对抗好心第三人。”轿车作为交通运输工具又作为动产,能够建立在其之上建立典当权。尽管,轿车典当与轿车质押都不以公示挂号作为建立担保物权的必要条件,但在金融市场中,二者仍具有较大区别,轿车典当一般用于轿车金融相关的借款业务,轿车质押则较多用于典当、民间借贷等情形。 
 依据上述法规,轿车典当借款与轿车质押典当,首要区别如下:1、建立条件不同。轿车典当以典当合同生效时建立,而质押则自交给时建立。2、占有人不同。轿车典当无须搬运占有,而质押则必须由质权人或质权人指定的第三方占有。3、使用物的方法不同。典当人因无须交给轿车,使用轿车无较多约束,而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,未经出质人赞同,不能私行使用、处置质押财产,如造成出质人损害的,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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